校属各单位:
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(陕地税函[2010]304号)中关于“旅店业、餐饮业等手撕定额发票(100元以上)必须使用机具开票”的规定,现对手撕定额发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已开具的手撕定额发票须在3月31日前进行财务报销。
2.从4月1日起,100元以上的手撕定额发票将坚决不予报销。对于在陕西省境内同一地点、同一时间,累计消费金额达到100元以上者,必须出具机打发票。
3.在业务往来中,请主动索取正规发票,自觉抵制假票、套票等不规范票据以及买卖票据的行为。
财务处
2013年1月14日